协会除向会员收取会费外,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
(一)以下服务属于协会向会员提供的基本服务,所有费用均由会费开支,不得向会员收取服务费用。
1.组织开展行业调研、行业研究以及向会员提供行业调研、行业研究成果,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
2.组织开展行业协调活动;
3.组织开展涉及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检查达标活动;
4.组织开展培训、讲座、交流、考察、论坛等活动,但应由会员自行承担的交通、食宿费用除外;
5.向会员提供涉及本行业的政策、法规等行业资讯,向会员发放动态、简讯、内部刊物等;
6.利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会员单位及其产品或服务;
7.使用北京金融综合服务网、金融纠纷快速处理一体化平台;
8.其他日常性服务。
(二)确需向会员单位收取服务费用的,应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详细方案,说明收费的事项、具体用途、测算过程、收费标准及不能由会费开支的理由,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