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2023修订版,2023年12月14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市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B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京市银行业机构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改善北京市银行业发展环境,实现会员共同利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协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协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北塔8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调研、行业协调、专业研究、咨询服务、承办委托、业务培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备下列资格:
1.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北京市区域性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北京分行、总行在京且不设北京分行的总行营业部(北京管理部);
2.外资银行北京分行、总部设在北京市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
3.北京市各中资、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4.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北京的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
第九条 单位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应资格证明;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出具决议,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本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
(七)在本协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或者协助其他会员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服从协会依据本章程给予的处分决定,并做出相应改进;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退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三十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向会员大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十二)审议行业自律、维权等重大事项,并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
(十三)对于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的,出具处分决议;
(十四)其他须经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十七名理事组成。
单位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单位会员理事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理事职务的任职。
个人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个人会员理事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在业管主管单位重新推荐后,根据相应职务选举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其中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九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八)热爱本协会工作;
(九)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会长、副会长任期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专职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专职副会长。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
(二)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会长因故不能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可委托专职副会长代替会长行使职权;
(四)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成员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八)委托监事长向会员大会做监事报告;
(九)其他应由监事会负责或会员大会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4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