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产品简表 | |||||||
编号 | 产品名称 | 适用对象 | 申请资料 | 贷款额度 | 贷款期限 | 优惠政策 | |
1 | 易贷通 | 具有“短、小、频、急”融资需求的企业 |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环保政策,符合我行信贷投向; (2)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从事特殊行业的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3)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4)在我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我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5)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贷款和欠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和经营者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6)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
(1)借款申请; (2)《易贷通客户基本情况表》 (3)借款人基本资料,具体包括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验资报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资质等级证等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法人代表人履历证明、签字样本、贷款卡等; (4)近期及上两个会计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5)主要客户名单、上一年度交易金额及过去一年的合同复印件; (6)办公、生产、仓库租用或购买合同复印件; (7)其它应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
最高300万元 | 最长1年 | |
2 |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 具有周期性和季节性融资需求的企业 | 1.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 2.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结算业务通过我行办理; 3.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4.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涉诉及其他任何不良记录; 5.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财务状况良好。生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商贸流通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6.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
1.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3.经审计的近三年和当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借款人成立不到三年的,须提供自成立以来每年度的财务报表; 4.抵、质押物的清单、价值评估文件、物权权属证明文件; 5.抵、质押人同意与我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承诺函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6.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申请书; 7.作业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
根据企业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和发展预期综合确定。 | 最长3年 | |
3 | 专利权质押贷款 | 拥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科技型企业 | (1)借款人必须具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和连续盈利记录; (2)借款人的技术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专利技术持有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4)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作为贷款支用和偿还的结算工具,并自愿接受我行的信贷和结算监督,且借款人日常经营的主要业务应在我行进行结算; (5)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
1.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3.经审计的近三年和当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借款人成立不到三年的,须提供自成立以来每年度的财务报表; 4.质押物的清单、价值评估文件、物权权属证明文件; 5.抵、质押人同意与我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承诺函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6.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7.作业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
最高3000万元 | 最长2年 | |
4 |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 缺少实物资产提供抵、质押担保,同时持有大量应收账款,且具有流动资金需求的企业。 | 1、主业突出,成长性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健全,经营活动现金流连续、稳定,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人及其企业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产品和服务具备市场竞争力,且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同时,买方对其产品和服务有较高的认可度。 4、上年度全部应收账款坏账率不得超过5%。 上年度应收账款坏账率= 上年末账龄超过12个月的应收账款总额 无无无上年末全部应收账款总额无无 5、与买方具有两年(含)以上的交易历史,并能提供完整的交易记录凭证,如:交易合同、商业发票和相关支付凭证等。政府采购情况除外。 6、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结算业务通过该账户办理,并自愿接受我行核算监管。 7、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
(1)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和完税凭证,借款人成立不到三年的,须提供自成立以来每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完税凭证。 (4)同意向我行质押应收账款的承诺函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5)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申请书。 (6)借款人与买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基础交易合同。 (7)与买方交易的历史记录情况,包括以往的交易合同、发货单、入库单、货物、服务或设施验收证明及销售回款凭证等。 (8)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发票正本及对应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实际交易合同。 (9)买方对借款人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设施验收入库单。 (10)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
根据企业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和发展预期,以及用于质押的的应收账款票面实有金额总和确定。 | 最长1年 | |
5 | 组合保 | 有两年银行信贷记录,信用记录良好,能够提供房地产抵押的优质生产型企业 | 1、借款人原则上应为生产型企业,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2、与我行已建立两年或两年以上信贷合作关系,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贷款和欠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嗜好;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环保政策;所属行业为当地的优势行业或特色行业; 4、主营业务收入稳定,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且至少连续两年实现盈利; 5、主要授信业务在我行办理; 6、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主要资金结算在我行办理; 7、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
1.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3.经审计的近三年和当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借款人成立不到三年的,须提供自成立以来每年度的财务报表; 4.抵、质押物的清单、价值评估文件、物权权属证明文件; 5.抵、质押人同意与我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承诺函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6.组合保贷款申请书; 7.作业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
最高3000万元 | 最长1年 | |
6 | 个人经营性贷款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 1.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且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借款人品行良好,无违约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从事正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经营项目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较好的发展前景以及良好的盈利能力; 4.借款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者有明确的经营计划及可行的创业方案,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且符合我行信贷投向要求; 5.借款人有合法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具有充足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经营状况良好,在还款期间有足额的净现金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工资收入等; 6.借款人具备我行认可的担保条件,能够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7.借款人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贷款支用和偿还的结算工具,并自愿接受我行的信贷和结算监督; 8.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
(1)借款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填写《个人经营贷款申请书》,如实反映借款人的身份、文化程度、住址、婚姻、经济来源、社会关系、申请用途、金额以及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基本情况; (3)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借款人的结婚证或其他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复印件; (5)借款人从事合法经营的相关证明、纳税证明等; (6)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如购销合同等; (7)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销货合同等; (8)借款人个人资产水平的证明材料,如自有房产的产权证、车证等; (9)借款人所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价值证明、有权处置证明等; (10)借款人及配偶签字授权的《个人信用报告授权查询书》。 (11)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
最高1000万元 | 最长5年 | |
7 | 个人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合法物业经营的自然人 | 1.持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且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借款人品行良好,无违约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3.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具有充足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经营状况良好,在还款期间有足额的净现金收入,包括物业经营租赁收入、工资收入等; 4.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 5.同意与我行签订《个人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资金监管协议》(附件一),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租赁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6.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
(1)借款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贷款申请书,内容应包含借款人的身份、文化程度、住址、婚姻、经济来源、社会关系、申请用途、金额以及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基本情况; (3)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借款人结婚证或其他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共同还款责任承诺函》; (5)借款人从事物业经营的相关证明(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纳税证明等; (6)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等; (7)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证明材料,如对外出租经营性物业的有关协议、合同及租金收入的有关证明,收入证明等; (8)借款人个人资产水平的证明材料,如自有房产的产权证、车证等; (9)借款人及其配偶签字授权的《个人信用报告授权查询书》; (10)经营性物业产权证书,借款人买入价格的有关证明,以及由我行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对经营性物业价值的评估报告等; (11)借款人同意抵押经营性物业证明,若经营性物业为借款人与他人共有,则须提供共有人同意抵押该物业声明; (12)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
最高2000万元 | 最长10年 | |
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信息视当时银行政策而定,且银行保留最终解释权和决定权。详情请致电960296。 |